老板無償提供個人房產給企業使用,是否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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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會計開辦一家代賬公司,開辦公司不僅需要資金、需要人員,還需要經營場所。 由于成立初期,公司尚沒有業務及盈利,張會計決定將自己購買的房產“免費提供”給公司使用,那么這項以“免費提供”房產使用的行為,應該要交哪些稅? 一、個人所得稅: 張會計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張會計沒有所得,一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公司與股東屬于關聯方,存在被稅務機關核定租金繳納財產租賃所得個稅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因此,張會計將自己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要求張會計可能會被稅務機關以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增值稅: 張會計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因此,張會計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不屬于政策規定中所稱的“免租期”,屬于個人向其他單位無償提供不動產使用權,應視同銷售,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不動產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如果張會計是將自己的房產租賃給公司使用,只是有一定的免租期,那么,合同中所約定的“免租期”是不需要視同銷售的。 三、土地增值稅: 張會計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由于張會計是將房產提供給公司使用,房地產權屬沒有發生轉移,因此,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四、房產稅: 張會計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相關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納房產稅。 但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相關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也就是說,對于張會計無償將房產提供給企業使用,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需要繳納房產稅。 應納稅額=房產余值×1.2%÷12×免費使用月份 五、契稅: 張會計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由于張會計是將房產提供給公司使用,房地產權屬沒有發生轉移,因此,不需要繳納契稅。 六、印花稅: 張會計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1、如果張會計提供給公司使用的房產為住房,那么根據規定,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2、如果張會計提供給公司使用的房產為非住房,應按財產租賃繳納印花稅,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3、如果張會計將自己名下的非住房房產,免費提供給公司使用,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因此,張會計將自己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調整其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可以要求馬志強應以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財產租賃繳納印花稅。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張會計將自己購買的房產“無償提供”給公司使用,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1、如果張會計出租的是住房,不區分用途,根據相關規定均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如果張會計出租的是非住房,那么應根據土地使用證面積或實際占用面積,以房產所在地土地使用稅標準進行納稅。 3、政策依據
閱讀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P0UCix_F6rEMQnsMxhcvug 該文章在 2025/5/19 11:29:16 編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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